本院定于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上午在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2017)晋0302行初1号,原告梁建国与被告阳泉市出租汽车管理处等要求履行法定职责一案。
本院定于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上午在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2017)晋0302行初4号,原告王德荣与被告阳泉市出租汽车管理处等要求履行法定职责一案。
本院定于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上午在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2017)晋0302行初8号,原告陈永钢与被告阳泉市出租汽车管理处等要求履行法定职责一案。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三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