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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一次性告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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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8-10-16 16:21:41 打印 字号: | |

为方便群众诉讼,强化司法为民责任意识,提高立案审查工作效率,树立人民法院廉洁、务实、高效的良好形象,制定本制度。

一、一次性告知制度是指当事人到立案窗口办理立案、申请执行等诉讼事项时,经立案窗口工作人员认真审查,对符合法律规定、材料齐全的应立即输,对不符合规定或材料不齐的,应就当事人输事项的条件、时限、程序、收费标准和所需全部材料进行研究全面一次性告知的工作制度。

二、当事人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对其进行认真、耐心、细致的指导与解释,需补正的事项应一次性告知,并填写《补正材料清单》列明需要补正的材料,并做好登记备案。材料可当场更正的,应指导当事人当场更正。

三、当事人补齐手续和材料后,应当立即办理相关手续;对因其他原因仍不能办理的,应一次性告知其不能办理的原因。

四、当事人再次提交补充材料的,立案审理法官应认真审查核对原来所欠材料是否补充齐全。材料补充齐全的,应当立即输相关手续。若补充的材料仍不符合要求或仍有欠缺,立案审查法官仍应继续耐心解释,要求当事人继续补充材料,如当事人拒不补充材料的,不予受理。

五、当事人申请立案,应尽可能做到当场立案,办理完毕相关手续。不能当场立案的,亦应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决定是否立案。

六、当事人要求办理的事项,属于法律规定不明确或特殊事项的,立案审查法官应当在详细了解情况的基础上,及时请求分管领导后再答复当事人。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或不属于本院管辖范围的,应当说明情况,告知解决的途径或方式。

七、对具备登记立案条件、提交材料主件齐全但其他辅助材料欠缺的案件,立案窗口工作人员可先期予以受理和办理,并同时一次性告知当事人应补齐的辅助材料,在规定时间内当事人可以通过微信、QQ、互联网等载体,将所缺材料补齐。

 

八、当事人以电话方式要求办理、咨询诉讼或相关事务时,接电人员应一次性告知其办理事项的条件、时限、程序、收费标准、所需提供材料等。

责任编辑: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