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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元解纷:平安中国亮丽名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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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 阳  发布时间:2019-09-17 11:39:42 打印 字号: | |

    初秋的四川眉山,清新如画。

法官联络站”“行业纠纷调解委”“律师调解工作室”……行走街头,随处可见的一块块牌子在阳光下闪闪发亮。十年来,正是这些活跃在社会神经末梢的调解组织,将58万件矛盾纠纷化解于无形。

诉非衔接、多元共治,将纷争止于诉前。“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一个看似具有浓厚专业色彩的术语,却真实地成为化解矛盾纠纷的利器。

从传统的人民调解“东方经验”,升级为世界范围替代性纠纷解决发展体系中的“中国经验”;从部分法院与非诉调解等解纷机制的单向对接,升级为全国范围内的多元解纷制度体系;从法院缓解办案压力的“权宜之计”,升级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整体战略行动,70年,人民法院始终发挥引领、推动和保障作用,走出了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符合中国实际的司法为民创新发展之路。

传承经典,“东方之花”绽放中华大地

入冬的一个夜晚,已近10点,冷风瑟瑟,寒气袭人。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夕阳红”志愿者调解中心灯火通明。副主任张安刚和几名调解员还在做当事人的调解工作。

这是一批涉及30名被告的返还土地纠纷案。经过此前的多次沟通,当晚11点,双方当事人达成了调解协议,几十双手友好地握在了一起。

调解,根植中华大地,有着深厚的文化传统。新中国成立后,党和国家十分重视发扬人民司法这一优良传统,把走群众路线的“马锡五审判方式”作为新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调解被广泛用于审判活动的各个阶段。

1956年,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了“调查研究,就地解决,调解为主”的民事审判工作方针,调解结案成为处理民事案件的普遍方式。时隔八年,这一方针又被拓展为“依靠群众、调查研究、调解为主、就地解决”的“十六字方针”,指导了之后20多年的民事审判工作,发挥了及时化解社会矛盾、帮助新政权平稳过渡的重要作用。

改革开放的步伐不断迈进,调解制度也随之发生变革。

1982年我国第一部民事诉讼法颁布试行,“调解为主”被修改为“着重调解”。而1991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将“自愿”“合法”确立为民事调解制度的基本原则,调解不再是民事审判的必经程序。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战略目标提出以后,党中央十分重视调解在促进纠纷彻底解决和实现社会和谐稳定方面的独特功能。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通过了《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四个有力的动词,共同引领新时期民商事审判工作。

高效便捷、成本低廉地化解纠纷,对于当事人而言,这就是最大的“和”。当注重调解的司法传统与国际上方兴未艾的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发展潮流相契合,将焕发出怎样的生机与活力?

资源整合,解纷可享“私人订制”

人类社会在其发展的任何阶段,都需要与之相适应的纠纷解决体系。社会转型、利益调整,各类矛盾日趋凸显、频发,人民群众对纠纷解决的需求也更加多元、更加迫切。

司法是纠纷化解的最后一道防线,并非第一道关口,更不是唯一渠道。面对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司法需求,人民法院开始重新审视职能定位。

与其他部门和组织共同探索新的纠纷解决方法,促进建立健全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

2005年发布的《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首次提出建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传统的“东方经验”被注入了新的时代内涵。

建立资源共享、优势互补、相互协调的诉调对接机制是人民法院深入推进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主要抓手。

2009年7月,一份印有“法发〔2009〕45号”的红头文件,引起了全国法院的关注。

这一名为《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勾勒出这样的路线图:人民法院要主动与诉讼外的纠纷解决机制建立对接关系;要通过诉调对接、诉前导诉、司法确认等途径,提高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的效力和权威性。

四川“眉山经验”、山东“潍坊经验”、安徽“马鞍山经验”、陕西富县“群众说事,法官说法”……一个个多元解纷品牌破土而出,充分彰显了人民法院敢于担当、敢于为先的精神。

交通事故、医疗纠纷、保险纠纷等专业性、行业性调解蓬勃发展,汇聚起解纷的强大力量。

从号召到行动,从自发到自觉,从试点到示范,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实现了从改革实践到制度建设的升华,从“单打独斗”到资源整合的变革,一个具有中国特色的科学系统的纠纷解决体系渐行渐近。

升级换代,为世界ADR发展奉献“中国经验”

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从源头上减少诉讼增量。2019年初的中央政法工作会议站在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高度,为推动多元化纠纷化解体系建设指明了方向,提供了根本遵循。

回首5年前,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健全社会矛盾纠纷预防化解机制,完善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有机衔接、相互协调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多元解纷,以其鲜明的时代特征,第一次镌刻在党的中央全会的历史坐标上。

2015年是多元解纷改革动作颇多的一年。

这一年,中办、国办《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意见》正式实施,对多元解纷改革进行了顶层设计。也是在这一年,全国法院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工作推进会召开, 确立了国家制定发展战略、司法发挥保障作用、推动国家立法进程“三步走”战略。

建设功能完备、形式多样、运行规范的诉调对接平台,完善和解、调解、仲裁、公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与诉讼有机衔接、相互协调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发挥司法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建设中的保障作用。”2016年6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下发。这一指导全国法院开展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工作的纲领性文件,明确了今后一个时期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三大目标。

为人民利益谋,为公平正义计。最高人民法院分别与国家有关部委就人民调解、律师调解、劳动争议仲裁调解、家事纠纷、证券期货纠纷、保险纠纷等领域联合发布改革试点文件。全国50家示范法院积极探索,推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不断向纵深发展。

截至2018年底,全国各级法院设置专门的诉调对接中心2701个,专门工作人员13793名,建立特邀调解组织18206个。截至8月底,已有2146家法院接入人民法院在线调解平台,9797个专业调解组织和49752名调解员,在线调解成功率达58.14%。

到2020年底,全国法院一站式多元解纷机制基本健全,一站式诉讼服务中心全面建成。”2019年8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一站式多元解纷机制 一站式诉讼服务中心的意见》公开亮相。沿着实现社会治理“善治”的康庄大道,我们坚信,人民法院一定能够再次谱写出与时代相和的壮美乐章。

 


 
来源:人民法院报 2019年9月17日
责任编辑:新闻宣传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