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定于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二日、七月二十三日、七月二十四日在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大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李富和、王孝琪、武根玉、栗振海、李若东、高玉海、韩润林、安良贵、杨东毛、刘福喜、吕全如、刘建忠、李满怀、郭跃明、郝根元、王永前、杨林建、刘守元、李福牛、陈宝明、刘满义、韩志国、李永康、陈惠明、赵海珠、王吉才寻衅滋事,敲诈勒索,诈骗,故意毁坏财物一案。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