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定于二〇二〇年八月五——八日在大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李富和、王孝琪、武根玉、栗振海、李若东、高玉海、韩润林、安良贵、杨东毛、刘福喜、吕全如、刘建忠、李满怀、郭跃明、郝根元、王永前、杨林建、刘守元、李福牛、陈宝明、刘满义、韩志国、李永康、陈惠明、赵海珠、王吉才寻衅滋事,敲诈勒索,诈骗,故意毁坏财物一案。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八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