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在领导全面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的伟大实践中,从历史和现实相贯通、国际和国内相关联、理论和实践相结合上,深刻回答了新时代为什么要实行全面依法治国、怎样实行全面依法治国等一系列重大问题,提出了一系列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2020年11月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正式提出习近平法治思想,确立了习近平法治思想在全面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中的指导地位。习近平法治思想是科学的世界观方法论,是做好人民司法工作的根本指引,必须学深悟透、细照笃行,将其转化为推动新时代人民法院审判工作高质量发展的强大动力。
一、深刻领悟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科学内涵和重大意义
习近平法治思想系统论述了全面依法治国的政治方向、根本立场、重要地位、工作布局、重点任务和重要保障等方面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形成了逻辑严密、科学系统的法治理论体系。关于政治方向,强调“坚持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关于根本立场,强调“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法治为了人民、依靠人民,把体现人民利益、反映人民愿望、维护人民权益、增进人民福祉落实到依法治国全过程。关于重要地位,强调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坚持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重要作用。关于工作布局,强调“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关于重点任务,强调“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坚持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坚持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坚持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关于重要保障,强调“坚持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坚持建设德才兼备的高素质法治工作队伍”。
习近平法治思想是内涵丰富、论述深刻、逻辑严密、系统完备的法治理论体系,集中体现在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重要讲话中提出的“十一个坚持”。在政法领导干部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锻造政法铁军专题研讨班上,陈文清同志强调,要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和党的二十大有关战略部署,久久为功,持续用力,努力建设更高水平的法治中国,必须牢牢把握党的领导这一根本保证,必须牢牢把握以人民为中心这一根本立场,必须牢牢把握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这一时代使命,必须牢牢把握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这一总抓手,必须牢牢把握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少数关键”。这五个“必须牢牢把握”,为我们提供了在新征程上学深悟透习近平法治思想科学内涵的“金钥匙”。
习近平法治思想,具有鲜明的理论特质,是我们党领导法治建设丰富实践和宝贵经验的科学总结,是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的最新成果,是21世纪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重大创新发展,开辟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和实践新境界;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是党的十八大以来法治建设最重要的标志性成果,顺应了强国建设、民族复兴时代要求,指导全面依法治国伟大实践取得了历史性成就;具有鲜明的民族特色,植根于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借鉴人类法治文明有益成果,为推动构建新型国际法治秩序、推进人类法治文明进步贡献了中国智慧。习近平法治思想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法治篇”,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进程中具有重大政治意义、理论意义、实践意义,我们要从历史长河、全球视野、哲学角度深刻认识和把握这一思想的真理力量,不断增强全面贯彻落实的政治自觉、思想自觉、行动自觉。
二、学深悟透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刻把握和自觉运用贯穿其中的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实践没有止境,理论创新也没有止境。继续推进实践基础上的理论创新,首先要把握好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世界观方法论,坚持好、运用好贯穿其中的立场观点方法。”同时,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的“六个坚持”,即坚持人民至上、坚持自信自立、坚持守正创新、坚持问题导向、坚持系统观念、坚持胸怀天下,集中体现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世界观方法论和贯穿其中的立场观点方法。这是做好一切工作的根本保障和科学指引。司法审判具有特殊保障功能,政治属性极为明显,必须确保正确政治方向,旗帜鲜明讲政治,毫不动摇做到“两个坚持”,确保始终沿着正确方向前进,坚决反对一切削弱、歪曲、否定党的领导和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言行,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做到以运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的政治自觉,扛牢政治责任,把厚植党执政的政治根基落实到每件案件的审理中。建设社会主义强国,是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引,贯彻全面依法治国的伟大实践,人民法院要自觉把审判工作放到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中去谋划,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围绕统筹发展和安全,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为推动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法治中国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以能动司法促进、厚植党执政的政治根基。面对错综复杂的国际国内形势、艰巨繁重的改革发展稳定任务、各种不确定难预料的风险挑战,迫切需要广大法官学深悟透做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运用贯穿其中的立场观点方法指导实践、解决问题、推动工作,不仅要求审判工作各环节全过程坚决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更为重要的是要形成政治自觉、法治自觉、审判自觉,加快推进司法理念现代化,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积极创新地通过能动司法,做深做实习近平总书记要求的“抓前端、治未病”,坚持“办理一案、治理一片”,坚持治罪与治理并重,坚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从源头预防多发高发案件的发生,从根本上解决老百姓“急难愁盼”问题,将践行人民至上、维护公平正义落到实处。
三、以知行合一的自觉用习近平法治思想指引和推动司法理念现代化
讲政治、顾大局,是人民司法一以贯之的鲜明本色,必须将始终坚持党的绝对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有机统一。坚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绝不是一句口号,必须将学懂弄通做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习近平法治思想体现在、落实到审判执行工作全过程、各环节,充分发挥司法审判职能作用,将保障政治安全、政权安全、制度安全、国家安全作为第一政治责任。学深悟透、融会贯通、深信笃行习近平法治思想,把握好、坚持好、运用好贯穿这一重要思想的立场观点方法,坚持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能动司法,通过主观努力、客观做实,把人民至上落到实处,让司法裁判与民意同频、与社情共振,把法理情统一于个案裁判,做到以法为据,以理服人,以情感人,实现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有机统一。
要坚持党的绝对领导。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特征,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之魂,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是我国法治同西方资本主义法治的最本质区别。法治当中有政治,没有脱离政治的法治。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党的领导与社会主义法治是一致的,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在坚持党的领导这个重大原则上,我们必须保持高度的政治自觉、思想自觉、行动自觉,绝不能有任何含糊和动摇。人民法院姓党,首先是政治机关,人民民主专政的“刀把子”在人民法院审判工作中体现最为鲜明。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始终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决做到维护核心、绝对忠诚、听党指挥、勇于担当;要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认真贯彻执行《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确保党的主张、党中央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不折不扣贯彻到具体工作中去;要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坚决反对西方“宪政”“三权鼎立”“司法独立”等错误思潮,时刻保持清醒的政治头脑和敏锐的政治眼光,善于用政治的眼光看问题,善于用法治方式处理问题,积极防范化解和妥善应对各种风险挑战。要始终胸怀“国之大者”,从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和执政根基的高度、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发展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全局、从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从民心这个最大的政治出发考虑问题;要有“时时放心不下”的责任感,担当作为,自觉把职责工作融入党和国家事业大棋局中,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为建设中国式现代化提供优良的司法环境。
要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不动摇。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党和人民在长期实践探索中形成的科学制度体系,是当代中国发展进步的根本制度保障,是具有明显制度优势、强大自我完善能力、强大生命力的先进制度。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全面依法治国,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是强国建设、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事关党执政兴国、人民幸福安康、党和国家长治久安。
要坚持人民至上。人民是我们党执政的最大底气,是强党兴国的基石。坚持人民至上,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人民主体地位,体现了党的理想信念、性质宗旨、初心使命,体现了党的人民属性、人民立场、人民情怀。人民法院行使审判职能,就是践行司法为民宗旨,必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抓住民心和人民幸福安康这一政治根本,准确把握人民群众在新时代对公平正义的新期待,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以积极的能动司法引导、回应人民群众的新期待,真正以严格公正司法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充分保障全体人民公平共享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成果,充分保障人民群众更加充实、更可持续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要坚持问题导向、底线思维。司法审判工作与国家安全、社会发展稳定密切相关,要善于运用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立场观点方法去看待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找到问题产生的根源,给出解决问题的法治答案。要运用法治理念,充分发挥司法智慧,准确理解立法原意,结合既往的司法实践经验,考虑促进经济社会稳定发展,考虑符合公平正义和新时代的需要、人民群众的新期待和朴素认知,作出合情合理合法的裁判,让司法更接地气,更能被老百姓所接受。要树立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的理念,优质高效公正审理好涉及经济社会发展稳定和民生领域的案件,实质性解决矛盾纠纷,人民群众就会更加衷心拥护党的领导,党的执政根基就能得以厚植。
四、在司法审判中自觉细照笃行做实习近平法治思想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所谓公正司法,就是受到侵害的权利一定会得到保护和救济,违法犯罪活动一定要受到制裁和惩罚。如果人民群众通过司法程序不能保证自己的合法权利,那司法就没有公信力,人民群众也不会相信司法。法律本来有定分止争的功能,司法审判本来应该具有终局性的作用,如果司法不公、人心不服,这些功能就难以实现。”理念一新天地宽。新时代新征程,人民法院必须牢记习近平总书记的嘱托,牢记党和人民的重托,更加自觉主动融入、服务和保障强国建设、民族复兴的新征程,真抓实干,做深做实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司法审判把习近平法治思想落到实处,就是要履职尽责、担当作为,聚焦党的中心任务,研究推动审判工作创新发展的新思路、新办法,奋力推进审判工作现代化,助力书写经济快速发展和社会长期稳定“两大奇迹”新篇章。
法治是一种基本思维方式和工作方式,治理社会需要一套法治“组合拳”。法律所保护的法益也是多种多样的,不同的法律关系由不同的法律规范来调整,必须准确定位民事、行政、刑事司法的功能,准确区分不同制裁手段的职责、职能,推动社会治理中司法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从而维护社会稳定和谐、长治久安,巩固执政根基。
最好的裁判效果就是实现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公正与效率”是司法审判工作永恒的主题,把“公正与效率”抓牢抓实,把“三个效果”有机融合,更加重视释法说理,实质性解决问题,让司法裁判真正符合人民群众普遍的、朴素的感受,才能真正实现公平正义。案件裁判要让社会认为是公正的,得到社会的认同,这才是真正的“政治效果”“社会效果”。
司法的目的是实质性解决纠纷,要让老百姓及时获得公平正义的感受。要追求实体公正,依法办案是底线要求,必须在法律的自由裁量空间内寻求最佳的办案效果,既要于法有据,又要尽量符合老百姓的感受。要做到程序公正,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是一个有机整体,程序公正是实体公正的保障,程序规范,问题得到实质解决,才是诉讼的目的。要用效率来实现公正的价值,既要讲质量,也要讲效率,效率要与高质量同向而行,效率必须服从于质量,落脚点还是要讲效果。要认真贯彻执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切实落实罪刑法定、罪责相适应、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打击和孤立极少数,教育、感化和挽救大多数,最大限度预防和减少犯罪、减少对立面,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稳定,维护国家长治久安。要树立鲜明的价值导向,发挥司法审判的教育引领功能,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将法律的专业判断与人民群众朴素的公平正义观融合起来,做到法理情有机融合,坚持尊重民意与保持法治定力相统一,在审理具体案件时既要考虑具体法条适用,也要考虑法律基本原则、立法目的和价值引领,以及我国现阶段的基本国情,坚持以严谨的法理彰显司法理性,以公认的情理展示司法良知,用共产主义远大理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凝聚人心、形成共识。要注重将法治与德治相结合,司法裁判同时要符合公序良俗,符合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要引导全体人民做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使尊法、信法、守法、用法、护法成为全体人民的共同追求。